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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确立阶段受理工作办事指南
一、许可事项:办理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转报文件以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变更、延期。
二、许可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
(3)《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
(4)《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济政发[2005]23号)。
三、申请材料:按项目管理分类和办理类型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企业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4.资金落实证明;
5.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6.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出具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证;
7.1:500、1:1000或1:2000的现状地形图,并标明用地位置和范围意向;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提报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登记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3.项目简介;
4.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5.1:500、1:1000或1:2000的现状地形图,并标明用地位置和范围意向;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提报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政府投资项目(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
3.配套资金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项目延期申请(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申请文件;
2.发改委原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3.资金落实证明;
4.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出具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证;
5.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意见;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变更申请(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申请文件;
2.若调整内容较大,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调整报告;
3.若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项目原批复、核准、备案文件中的建设单位和变更后项目建设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及两企业对变更事项的协议或合同;
4.市发改委原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5.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6.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许可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限:
1、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 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2、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 连同受理材料一起,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 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初审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 涉及市消防局、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同时征求上述部门的意见, 上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出具书面意见。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通知,并通知项目单位。
3、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初审意见,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政策等的, 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环保政策等的,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 核准、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结转或变更的项目,在所有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相关批复文件。
4、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对城市规划敏感区内的项目, 项目单位提报材料时,可以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 项目单位再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应给予支持的项目, 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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