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卫发〔2007〕4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疾控、卫生监督机构:
根椐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确定市、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医学诊疗服务门诊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单位(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单位)。
二、健康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备和工作管理。开展的服务项目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的资质认可。要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预防医学诊疗的特点,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三、各健康检查单位要按照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要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各健康检查单位要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程序、内容和健康合格证的发放管理。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强化健康证明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卫生监督机构的合作,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共同完成持证执业的行业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四、各健康检查单位要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健康检查工作,并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受检者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方便群众。各健康检查单位要做好被检人员健康检查原始资料的保存及被检人员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协调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做好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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