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件
济行审发[2006]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
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中心:
为加强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整体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规范分中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分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全市行政审批网络体系,整体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89号)要求,纳入市审批中心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的县(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市直部门集中办理本辖区或者本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办事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市审批中心对分中心实施管理,应当坚持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中心工作实行“三统一”,即统一运行规范、统一日常管理制度、统一监督考核。
第四条 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分中心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市审批中心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分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进驻分中心各部门(机构)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核、认定和调整,对审批项目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管理;
(三)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受理对进厅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办件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五)按照要求向市审批中心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数据及信息;
(六)负责分中心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分中心应当坚持“公开、便民、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遵循合法与合理原则、效能与便民原则、监督与责任原则,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 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的集中办公方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开公示制度,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申报材料(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 “六公开”,编制《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分中心应当统一设置咨询窗口、办事窗口、收费窗口和投诉受理窗口,组成完整的服务窗口体系。
咨询窗口:负责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为申请人提供导引服务,由分中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值守。
办事窗口:是进驻分中心的部门履行审批职能的唯一受理点,由各部门派人值守办公,直接为申请人服务。业务量较少的行政部门可联合设置综合办事窗口,值班人员由相关部门协商指派。
收费窗口:分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由分中心管理机构商定的银行设置和派人值守,代财政部门收费。
投诉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对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查处,由分中心管理机构或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值守。
第九条 分中心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可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三类。
即办事项是指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即办事项由窗口部门授权,在窗口直接受理办结。
承诺事项是指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一定时间审核或现场踏勘等,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承诺事项由窗口受理后,按照办事程序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在窗口出件。
联办事项是指重大事项或申请人申报的事项需要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联办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条 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考勤考核、评先评优、投诉督察、信息统计、学习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进厅部门(机构)办事窗口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接受举报、投诉,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分中心应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建设,以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系统为平台,实现市审批中心与各分中心的互联互通,实现分中心行政审批网络化管理,积极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下载申请表格和网上审批等功能。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审批统计报告制度。分中心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分中心办件、收费和服务对象投诉等工作情况,向市审批中心通报。
第十三条 建立分中心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国家及上级机关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政策、规定及相关文件,研究制定贯彻意见;
2.交流分中心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和做法,探讨改革措施;
3.协调市审批中心与各分中心之间、各分中心之间和上、下级部门之间在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的其它事项。
(二)联席会议由市审批中心和各分中心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审批中心主任担任,分中心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审批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市审批中心或分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召开联席会临时会议。
2.联席会议议题涉及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可以邀请该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3.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市审批中心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印发分中心贯彻落实。
分中心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促进分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十四条 市审批中心与市纪委、市监察局驻审批中心监察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中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分中心应当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建立分中心考评制度。市审批中心每半年对分中心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审批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审批 分中心 管理办法 通知
主送:各分中心
抄报:胡占平秘书长,市监察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06年2月9日印发